2023年8月,某项目经理部钢筋加工场施工人员驻地被冲毁,造成6人死亡、46人失联、21人受伤。事发后,涉嫌谎报瞒报24人、默许纵容14人、知情不报33人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针对这71名涉案人员的侦查、调查的重要法律依据,就是刑法139条之一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条文内容,为大家作详细解析如下:
一、哪些情形属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具体含义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实际上氛围了迟报、漏保、谎报、瞒报四种情况,其具体含义为(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指哪些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12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在这里不难看出,以上人员包括了企业的全部人员(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作为兜底)。 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不需要事发现场每个人员都要进行信息报送,具体要以企业内部事故信息报送流程为准,如果现场只有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人员是单位负责人;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报告时限是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同时还明确了报告对象是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三、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在安全生产刑事罪名中,多处提到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概念,为了清晰事故追责的尺度,《解释》中也对这两种情况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详细描述: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注意三者居其一,就属于“情节严重”);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另外需要提醒企业有关人员引起重视的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以上就是针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一些解析,结合个人经验,特别提醒企业各层级管理者,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正面应对、积极处理才是应有的态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对人员进行抢救,减小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大家在事故追责中减轻甚至减免责任(《解释》明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文 | 杨老师
责编 | 张欣
审核 | She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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